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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认为,上诉人宋**申请撤回上诉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**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、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: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崔*、原审被告人冀*、闫*、王*、李*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互联网上网流量,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,且崔*、冀*盗窃数额巨大,闫*、王*、李**盗窃数额较大,依法均应予惩处。鉴于崔*具有认罪、退赔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,依法可从轻处罚;冀*在部分共同犯罪中系从犯,具有自首情节,依法可减轻处罚;闫*、王*、李**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,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一审法院根据崔*、冀*、闫*、王*、李**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,定
付艳岗犯盗窃罪纠纷一案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罪犯特智留布系少数民族犯,其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罪犯惠*洪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未执行财产刑,系累犯,扣减其减刑幅度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罪犯康**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未执行财产刑,扣减其减刑幅度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罪犯蒲*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未执行财产刑,扣减其减刑幅度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罪犯高**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,但案发后没有退赃,被判刑后也没有履行罚金刑,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。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罪犯柳**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未执行财产刑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罪犯李**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未执行财产刑,扣减其减刑幅度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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